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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日报评论:带货主播莫忘质量责任



  作者 李英锋
  近日,罗永浩“翻车”了。其直播带货所销售的“皮尔卡丹”品牌羊毛衫经鉴定为非羊毛制品。虽然他第一时间坦然承认问题,给出3倍赔付方案,但这并不能掩盖罗永浩在此次直播带货之前或事中的失察失验责任。
  罗永浩的责任不可推卸。《广告法》规定,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应当依据事实,符合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。因此,如果直播带货的性质是代言推荐,主播在直播之前不仅应该查验相关的证照、合格证明、检测报告,并通过权威平台、渠道查验文书的真实性,还应该自行抽检部分商品,最大限度地确保推荐产品的质量。
  也有人认为,直播带货不是广告代言而是产品销售,因此无需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。事实上,即便直播带货的性质是销售,也必须严格履行查验责任或产品质量把关责任。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的规定,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;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主播作为销售者,更得承担起产品证书核验、质量把关的责任。
  所以,尽管罗永浩称是供货方“涉嫌伪造文书、生产劣质商品,甚至蓄意欺诈”,但其在产品证书核验、质量把关上的责任难以撇清。这也提醒网红主播、头部主播们应爱惜自己的信誉羽毛,严格履行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全面核验义务,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直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。监管部门、行业协会等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的查验责任,给直播查验和监管维权提供更规范的标准,这样才能规范直播行为,带动直播全行业商品查验规则的完善升级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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